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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民意選舉 (1 / 2)

隨著科舉考試的順利結束,各個中榜計程車子,都得到了合適的安排。

寇仲讓李世民落實民意代表選舉的事情。

此事早已籌劃,李世民又和手下眾人再協商一下。

上朝的時候,拿出來讓大家再一起討論一下,準備開始實行。

早朝。

李世民說道:“陛下,微臣已經把選舉的律法,起草好了,現在向陛下彙報一下。”

“李相辛苦,麻煩李相給大家宣讀一下,讓大家聽聽,一起再討論一下,沒什麼問題,就下發到各地方,開始落實。”寇仲笑笑說道。

李世民領命,開始宣讀。

“一,凡是在萬民共和國永久居住的百姓,年紀滿十六歲以上的,都有選舉他人和被他人選舉的權利。

二,被審判院,審判有罪的犯人,沒有選舉他人和被他人選舉的權利。

三,選舉他人必須是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得收受他人賄賂來選舉他人。同樣也不可賄賂他人來選舉自己,如經發現取消選舉資格,送審批院依法定罪。

四,每個地方的選舉都必須是實名制,不得匿名選舉他人。每一次民意代表的選舉,都要向當地民意部門備案,以供查驗。

五,被選舉人的演說和承諾,不得誇大其詞,不得欺騙百姓。如經查驗透過欺瞞哄騙選民,獲得代表資格,撤銷民意代表的資格,送審批院依法定罪。

六,每個地方,每個行業選舉的民意代表比例暫定為百比一。每個百姓只有一個民意代表的資格。

七,任何官府機構和個人干涉正常的選舉。

八,每一位符合條件的百姓,如對被選舉的人有異議,可以放棄選舉他人的資格,但必須實名錶示放棄,並且說明理由。

每一位被選舉人,必須獲得所在地方三分之一選民的認可,方可獲得民意代表的資格。

如果無人能得票超過三分之一,由當地民意部門出門協調,直到有合適的被選舉人出現為止。

九,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萬民共和國,賦予百姓的一項參政議政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以此來謀利。

十,每個地方的選舉出民意代表後,再依次逐層的向上選舉。

根據各地人口的多少,來分配民意代表的人數。

鄉里一般3-5名,縣級50-100名,郡級300-500名,中央保持在2000名。

縣級以上的民意部,常設民意代表人數為當地民意代表人數的十分之一。”

李世民宣讀完後,寇仲笑笑道:“大家看看,是否還有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地方?”

徐子陵說道:“陛下,此律法暫時在我們原來的地方實現,不包括大草原和高麗。

既然如此我們是否可以加一條,如何保護被選舉人在選舉期間的安全問題。

畢竟選舉是關係到,我們萬民共和國的治國制度的根本。“

寇仲笑笑道:“徐帥說的不錯,民意選舉乃是頭等大事,在選舉期間,我們對被選舉的人,要實現一定程度的保護。只要不是牽涉到重大犯罪問題,在大選期間,一切以選舉為頭等大事。”

眾人覺得徐子陵的提議,很有道理,都是紛紛贊同。

寇仲說道:“李相,此條加上去。”

李世民點點頭,把徐子陵的提議加上去。

寇仲繼續說道:“在選舉開始之前,我們先把民意部門成立起來。民意部獨立於我們現有的任何官府機構。

中央民意部的部長由朕暫時兼任,副部長由李相、徐帥兼任。日常事務的的處理,暫時由陳世超來負責。其他人員的配置,等選舉結束後,再做安排。

各地方的民意部門,暫時有當地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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