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10 日,在京城西城區法院,首先開庭審理了 51 年以易中海為首,閆阜貴、賈張氏為主的入室搶劫案。
四合院很多人都去了西城區法院旁聽,畢竟是自己熟悉的人,都想第一時間得到結果。傻柱兄妹,作為原告,坐在原告席上。
在這個時代,司法程式相對較為簡單,法律條文也比較粗簡,在案情也比較清晰明瞭的情況下,所以判決很快就下來了。
易中海被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並附帶民事賠償 500 元。閆阜貴被判 5 年,附帶民事賠償 200 元。賈張氏被判 2 年,附帶民事賠償 100 元。
法警把面無血色的閆阜貴和大喊冤枉的賈張氏帶了下去,只留下了易中海。因為接下來,還要繼續審判易中海的詐騙、貪汙案。
原告是何雨柱、何雨水,還有京城郵政局,被告則是易中海。
傻柱看著灰頭土臉的易中海,真恨自己以前瞎了眼,怎麼會相信這麼個道貌岸然,衣冠禽獸的傢伙,今天真是解了氣。
由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易中海的認罪態度也比較良好。而且,軋鋼廠的楊廠長還以工廠的名義發了一封求情函。所以,法院綜合以上各種情況,作出瞭如下判決。
西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案號:[]
公訴機關: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易中海。
被告人易中海在 1951 年至 1961 年期間,透過詐騙、貪汙等手段,非法侵佔何雨柱、何雨水十年的生活費共計 1200 元。經本院審理認定,被告人易中海的行為已構成詐騙、貪汙罪。
此外,被告人易中海還犯有入室搶劫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鑑於被告人易中海的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數罪併罰,合併判處無期徒刑,並退還何雨柱、何雨水撫養費及其利息 1800 元,附帶民事賠償 1000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xxx]
審判員:[xxx]
審判員:[xxx]
西城區人民法院
1963 年 6 月 10 日
許大茂心情頗為複雜地回到了四合院。準備吃了中飯,下午去軋鋼廠看看。
此時,院裡眾人已經把這個訊息傳得沸沸揚揚,易中海被判了無期徒刑,此生怕是難以再回到四合院了。而閆阜貴被判 5 年,賈張氏 2 年,這刑罰都不輕。
又聊起這回傻柱可獲得了不少賠償,一下就暴富了,不由對於莉,羨慕嫉妒恨啊,真是撿到寶了。
軋鋼廠也接到了法院的判決通知書,楊廠長心裡有種深深的挫敗感。他以軋鋼廠名義發出的求情函,根本沒起到什麼作用,沒人買賬。
易中海可以說是楊廠長手中的技術招牌,向來對他的指揮言聽計從。這次易中海出事,楊廠長覺得十分可惜。但他更恨傻柱和許大茂這兩個白眼狼,心裡暗暗發誓,千萬別讓他逮著機會,否則一定讓他們好看。
此時,楊廠長的辦公桌上還有一份檔案,是關於開辦軋鋼廠進廠學徒培訓班的決定。沒錯,李懷德提出的方案獲得了廠辦的透過。
實在是沒辦法,軋鋼廠每年新進的員工,包括頂崗、招工、調換而來的,有二到三百人之多。而很多大師傅都不願意帶那些什麼都不懂的學徒工。
廠裡的領導們為此很是頭痛,楊廠長自己也曾責成各車間主任多想辦法,但收效甚微。即使找到師傅願意帶,學徒工也要二三年才能出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