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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孟加拉條約 (2 / 2)

必要的人員傷亡,各方均有意願透過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3 英國女王維多利亞已下令卡詩德將軍與大清帝國進行和談,並同意在符合大英帝國利益的前提下達成和平協議。

經友好協商,各方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領土割讓

- 大英帝國同意將原孟加拉總督區,包括加爾各答在內及以西的領土,割讓給大清帝國。

- 大清帝國確認接受上述領土,並承諾在新領土內維護和平與秩序。

第二條:賠款與經濟安排

- 英國同意向清朝支付550萬西班牙銀幣作為戰爭賠償,以補償清朝在戰爭中的損失。

- 雙方同意在戰後時期開展經濟合作,共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第三條:主權承認與政治安排

- 英國正式承認大清帝國對蘭芳共和國及其新獲得的領土上擁有完整的主權,並尊重大清帝國的獨立與自主。

- 大清帝國承諾在其領土內尊重人權和法治,並與其他國家建立和平共處的關係。

-大英帝國同意廢止《南京條約》、《虎門條約》等與清朝簽訂之一切不平等之條款。

第四條:後續行動與執行機制

- 各方同意成立聯合委員會,監督條約的執行情況,確保各方遵守約定。

- 對於可能出現的爭議,各方應首先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國際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第五條(生效日期與期限)

- 本條約自簽署之日1851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到期後,各方可協商續簽或另行制定新的協議。

第六條(其他條款)

- 本條約未涉及的事項,各方可透過後續談判另行解決。

- 本條約一式三份,清朝、英國和荷蘭共和國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日期: [1851年4月1日、咸豐元年四月一日]

地點: [孟加拉城總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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